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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发【2010】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我校大学生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创新、创造、创业活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锻炼和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同时规范管理我校大学生的创业相关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牵头,教务处、科技处、招生就业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校教育基金会、学校大学生科技园、学生处、校团委及各学院就业服务分中心联合组成。(见附件)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及职能:
创新创业课程指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创业指导服务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协调全校学生创业活动开展,并为学生提供创业政策指导与咨询;同时在教务处的统筹安排下,开设与就业相关的创业指导课程。
创业项目选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选拔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前期创业项目的遴选,并会同教育基金会、资产经营公司进行项目的评审立项。
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募集、发放、审核及日常工作。
创业项目运营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运营指导办公室)设在我校大学生科技园,负责对所有立项的项目进行注册,负责按照科技园的相关规定管理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负责协调创业园内创业项目的场地和日常运营指导。
创业项目成果转化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处,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的专利认定、技术支持、成果转化等工作。
创业实践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共青团系统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践基地和北林共青团就业创业学校的建设工作,负责共青团体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开展和指导。
第二部分 创新创业课程与指导
第一章 创新创业课程主要内容
第四条 创新创业课程的开展由创新创业课程指导办公室承担,具体办法由教务处负责制订。
第二章 创业指导服务主要内容
第五条 创业指导工作的开展由创业指导服务办公室具体承担,具体任务为:
1.了解国家、北京市关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并对学生进
行咨询服务;
2.完善我校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
3.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扶持我校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的工作体系;
4.对有创业意愿的同学开展创业政策咨询和技能指导;
5.开展以“提升创业素质”为目的的相关活动;
6.在就业指导课程中教授创业指导相关内容
7.开展一对一创业帮扶活动,扶持大学生创业团队。
第三部分 创业基金管理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六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教育基金会的专项拨款。
第七条 创业基金接纳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加入。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委员会为创业基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 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与规程,受理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
第五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校三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本科生,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生)。
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诚信守法、品学兼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的大学生,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2. 项目申请团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3. 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并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4. 申请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及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1. 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大学生创办有特色和创意、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企业,每个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2. 以免息借贷的形式,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校大学生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每个创业项目免息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且创业团队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免息贷款金额,还款期限不超过2年;
3. 无偿资助和免息贷款只能申请一项扶持方式,根据基金使用和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分期划拨,采取请款报销方式使用,经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北京林业大学计划财务处核准报销。
4. 为鼓励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创业,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成功创业并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创业基金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受理来自本校学生的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向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创业基金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创业团队提交的申请项目材料进行程序审核,经过专家评审,报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根据上一期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期经费的划拨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批准、接受资助的创业团队,应定期向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扶持的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委员会审批,给予滚动支持。
第四部分 创业项目管理
第八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的创业项目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创业项目必须由我校学生提出;
2、创业项目的申请人需要有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3、创业项目必须取得工商、税务注册资格。
第十九条 创业项目申请人需向项目选拔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创业(商业)计划书。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项目选拔办公室会同基金管理办公室、运营指导办公室对团队提交的注册申请书和创业(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对参加校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的创业项目,可优先审批注册。
第九章 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业项目申请批准后,必须按照申报项目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 如申请到学校创业场地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实际消耗承担水电费,创业场地前半年免费使用,后半年按市场价50%收取,一年后按市场价全额收取。
第二十三条 运营指导办公室对创业园内的创业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运营指导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对团队学期和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并会同项目选拔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优秀创业团队及其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章 创业项目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创业项目的创业基金原则上由创业负责人自行筹集,对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选拔办公室、运营指导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可获得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基金管理办公室依据各项目技术成果、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六条 创业项目的创业场地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解决,对特别优秀且适合进入科技园的创业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报运营指导办公室审批,运营指导办公室会同项目选拔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可有偿获得北京林业大学提供的创业场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创业指导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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